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广西广飞产权交易平台 发布时间:2013-03-27 09:47:49 作者: 来源:渝国资〔2006)1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部门)、财政局、监察局、工商(分)局、国土房管局、公安(分)局,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发改委、监察部、工商总局及证监会《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重庆市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市府令第167号)、《关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渝府发[2005]122号)等相关国有产权转让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就做好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监督检查的范围
   国务院国资委3号令和市政府167号令颁发及其配套文件实施以来,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国有产权转让所涉及的相关部门、企业、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机构以及其他组织的规范操作情况属监督检查重点范围。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工作除《通知》所要求的九项主要内容外,还应对以下问题重点检查:
   (一)弄虚作假,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二)以权谋私,利用改制和产权转让之机,低价转让、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产权;
   (三)企业管理层有无滥用职权,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各个环节,“自卖自买”的问题;
   (四)上市公司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是否合规的情况。
   三、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由市国资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重庆证监局等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负责市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和指导区县(自治县、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联合检查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检查采取企业自查、部门抽查和联合检查,并辅之工作调研、督查指导以及检查总结交流经验相结合等多种方式进行。
   (一)自查。每年一季度,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市级主管部门及各区县(自治县、市)组织所属企业对上一年度国有产权转让按本通知规定的内容要求,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自查,在3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报市国资委。
因渝府发[2005]122号文从2006年开始执行,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2006年自查报告暂不报送。
   (二)抽查。每年二季度,在自查的基础上,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重庆证监局,根据工作职责和自身业务,分别进行重点抽查,形成抽查报告,并于6月30日前将抽查报告抄送市国资委和市监察局。
   (三)联合检查。每年三季度,联合检查组将采取听取汇报,查阅交易资料、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方式对自查和抽查中涉及大额国有产权交易的项目,可能发生的问题和自查中走过场、有问题不纠正的情况,结合举报和媒体曝光案件确定检查范围和对象,进行专项检查,形成专项检查报告。
   (四)总结交流。联合检查组根据每年检查情况召开总结及经验交流大会,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抓好对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和完善政策工作。
 
  请各单位务必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监督检查工作对促进企业国有产权规范转让,流转有序和推进建设我市产权交易市场的重要意义,加强沟通和联系,做好我市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