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所出资企业?所出资企业的职责是什么?
广西广飞产权交易平台 发布时间:2013-04-07 16:40:44 作者: 来源:金马甲产权产易平台

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所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履行的职责,主要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研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研究、审议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决定其他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有关国有产权转让情况。具体如下:

 1、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所出资企业在对其投资企业进行监督这一层面上,监督主体是所出资企业,监督客体是其投资企业。所出资企业在集团的经营运作中处于核心地位,在发展战略的制定、集团内部资产重组、母子公司的集权与分权等方面拥有发言权。因此,3号令中赋予所出资企业承担起集团内部企业产权转让的管理职责,通过制定集团内部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实现对所属各级企业产权转让行为的有效约束。所出资企业要通过落实企业内部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的职能部门和人员,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对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审核,并对进入市场后各个工作环节实施跟踪监管,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所出资企业要依照3号令的相关规定,制定出本集团内部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办法,并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2、研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所出资企业为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应依法以出资人的身份对所投资企业的产权转让行为、财务状况和资产运营质量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活动不仅是指审阅所投资企业的财务报告,考核企业经营业绩等事后的监督,而且更重要的是对所投资企业的有关重大产权转让、投资项目、利润分配、对外提供担保、资产抵押等重大事项,对内控制度以及对所属企业经营者的考核等进行事前、事中的监督,促进其转让行为规范地进行,并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

 3、审议、批准所属子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

 当所转让标的企业是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时,由于要涉及企业的管理级次问题,需要区分不同情况,由所出资企业审议研究后,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或者是由所出资企业直接作出国有产权转让的决策。

 对于所属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产权转让事项,由所出资企业制订产权转让方案,并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报送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对于非重要子企业产权转让事项,按照3号令的规定,由其上一级出资企业进行内部审议批准,并完成相应基础工作后,进人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

 4、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

为使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能够及时掌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所出资企业要在全面掌握所属企业的产权转让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国资监管机构的要求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为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各中央企业要全面掌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情况,对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批复文件须同时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并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统计汇总后报国务院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