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南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
广西广飞产权交易平台 发布时间:2013-10-30 10:47:10 作者: 来源: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批复》(桂政函〔2011〕75号)精神,做好《南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实施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矿产资源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各县、区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加快矿产资源整合,加大矿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力度,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推进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有偿开采和集约利用,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谐发展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新格局。

 

二、要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总体调查评价与勘查。我市成矿地质条件较好,钨、铜、锰、铅、锌、银等矿产资源具有一定的优势和潜力。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自治区在我市开展的基础性、公益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矿产勘查工作;正确引导和鼓励开展适应市场需要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活动,重点加强西大明山、大明山外围、镇龙山地区有色金属,宾阳—横县三水铝土矿等成矿带的矿产资源调查,大力推进镇龙山铅锌矿、上林大丰钒矿、横县陶圩芒硝等矿区深部及外围找矿,提高重要矿产供应能力。

 

三、要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宏观调控。重点发展有色金属冶炼和建材非金属等矿产加工业,鼓励发展钒、铜、银等矿产深加工,大力推进双定水泥和建筑材料、苏圩—蒲庙—伶俐水泥用灰岩、黎塘水泥和建筑材料等矿业经济区建设。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钨、氧化锰、煤等矿产的开采量;调整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鼓励组建大中型矿山企业,大幅压缩小型矿山数量,各县、区须严格按照《规划》所确定的矿山总数予以控制。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开采区、开采区块、开采准入条件、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要求;严禁占用耕地采挖砖瓦用粘土和在禁采区开办新矿山。

 

四、要进一步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土地复垦履约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义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土地复垦制度,加强对新建矿山、生产矿山、闭坑矿山和历史遗留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五、要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矿业权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探矿权采矿权年检审批,促进依法勘查开采和科学利用矿产资源。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凡是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应当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充分发挥规划调控下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六、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充分利用交通和区位优势,积极发展矿产品贸易;充分利用国际国内的资源和市场,建立区内外、国内外矿产勘查开发基地,稳定煤炭、锰、有色金属等矿产原料来源,建立安全、稳定、可靠的区内、国内和国外矿产品供应渠道,为矿业经济发展提供持续可靠的资源保障。

 

七、做好《规划》宣传和实施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加强对《规划》的宣传,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需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的立项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及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山建设用地审批等,必须符合《规划》。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为。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目标,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为我市矿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