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矿产资源维简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西广飞产权交易平台 发布时间:2013-10-30 10:47:54 作者: 来源:


(南价复[2004]153号)

 

上林县物价局: 

你局转报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征收矿产资源维简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和个人采矿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85]148号)中规定:维简费参照国家有关行业规定,适当提取,专款专用。你县国土资源局征收矿产品维简费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二、如国家无相关行业规定,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向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自治区财政厅和物价局没有制定新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前,你县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和标准。

此复。 

南宁市物价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