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广飞产权交易平台 发布时间:2013-10-30 10:51:04 作者: 来源: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森林资源,防止超限额、超计划采伐森林和林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当前我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严峻形势和林浆纸项目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林地转让管理工作

(一)各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对辖区内单位、集体、个人和经济组织的林木林地权属进行登记造册,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发放林权证书。

市直国有林场、农场、自治区直属单位以及跨县(区)单位的林木林地,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造册登记,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发放林权证书。

(二)申领林权证书,由林木所有者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1.原始林权证明;

2.林地毗邻单位(或个人)的认界证明;

3.林地租赁合同原件,属于集体土地的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签字同意,并经乡镇林业站核实,乡镇政府盖章同意;4.林地面积、地点、座落和与实地相符的万分之一地形图纸。

(三)林权证书是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法律凭证,是森林资源依法转让、流转、合作、合资、抵押、拍卖等合法凭证。

(四)进行林地转让必须经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进行转让变更登记,换发林权证。

集体、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地转让面积在100亩(含100亩)以下的,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100亩以上的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五)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森林资源转让前,要由具有丙级资质林业调查设计单位或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书有效期为一年。

(六)进行林地和林木转让要提交如下资料:

1.转让申请书;

2.林权证,如无林权证的,要有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证明;

3.评估报告书;

4.转让合同。转让合同要载明:转让者、受让者的姓名、单位、地址;转让的森林种类、树种、树龄、地点位置、面积、蓄积量;转让的期限、用途和要求;转让金额和付款方式、时间;违约责任;其他约定的事项。

(七)国有森林资源转让所得资金全部用于发展后备森林资源;集体森林资源转让所得资金应将50%用于发展林业事业、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个人所有森林资源转让所得归个人所有。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资源不得转让:

1.末按上述第6条规定提交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全。

2.林木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3.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含生态公益林)。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林木和林地。

(九)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商品林地林木转让,必须到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转让变更登记。对林浆纸项目以外的商品林地林木转让从严控制。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二、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

(一)严格执行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各县(区)政府要全面严格控制本辖区森林资源消耗,确保年森林采伐限额不超过上级批准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上级下达给我市的商品木材采伐计划,由市林业局作出方案,经市政府审核后才能下达给各县(区)。由各县区根据申报年度采伐情况,下达到各乡镇和生产单位。采伐指标优先用于林浆纸项目改造(营造)速生丰产林的林木采伐。

(二)严格依法依规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凡申请采伐林木,必须提供证明林地、林木权属的《林权证》,凡未取得《林权证》的,申请者必须持租地(造林)合同、协议及其他证明材料,逐级经村委会、乡镇林业站、乡镇政府的审核,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并取得林地、林木权属清楚、无纠纷的证明材料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才能受理林木采伐的申请。

对已取得《林权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地、林木权属证明)的,由乡镇林业站、乡镇政府逐级审核(审核时必须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核意见)上报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报市林业局审核同意,由市林业局报市政府核准后方可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为了做好采伐计划安排,各森林、林木所有者应当在当年的10月30日前,向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的采伐申请,逾期不申报者,下一年度的采伐不予安排。

(四)申请森林、林木采伐面积在200亩(含200亩)以下的,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申请采伐森林、林木面积在200亩以上的,由县(区)林业局审核,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五)申请采伐森林、林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如下资料:

1.采伐申请书,要说明采伐目的、地点、树种、林况、面积、蓄积量、采伐方式和更新措施等;

2.林权证书原件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地林林权属证明;

3.采伐伐区调查规划设计书(丙级资质以上设计单位设计);

4.上年度有采伐的伐区验收报告书,如上年度无采伐任务的不提供。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证:

1.不按上条规定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不完整的;

2.上年度采伐后没有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3.所采伐的森林、林木树种、年龄没有达到成熟龄的(即短轮伐期工业用材、林浆纸项目用材的桉树龄4年,相思树5年,一般用材林桉树11年,松树20年);

4.防护林、列入生态公益林的林木;

5.有纠纷的林地、林木;

6.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或木材生产计划指标用完的。

(七)严格执行采伐管理制度。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必须抓好林木采伐的“三个环节”管理,即伐前调查设计、伐中监督检查、伐后检查验收,防止批东砍西,批少砍多,一证多砍等超越采伐行为发生。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三、进一步加强木材收购和运输管理工作

(一)收购木材必须持有效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收购者不得收购无合法来源的木材。

(二)申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个体30平方米,集体60平方米。

2.年经营木材500立方米以上的要有2名以上具有木材检验员。

3.有一定的资金和经营人员,个体资金5万元,集体20万元。

4.有相应的机械设备和设施,加工工具等。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木材运输证的领取、保管、发放和统计报告制度,切实加强木材运输证的管理。从伐区运出的木材必须到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木材运输手续,凭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属于市内采伐的木材在办理木材运输证时,林业主管部门要收回同等数量的林木采伐证,并附存根备查。

(四)加强对本市木材外运监督检查工作,对外地运入本市的木材,简便手续,依法优先准入,外来木材在本市经加工后凭合法有效证件运输,对本地生产的木材资源严格控制外运。违反木材运输管理规定运输木材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在本市主要交通要道设立9个流动检查岗(卡):山口镇2个(其中过广东高速路1个),白沙镇大坳路口1个,常乐镇江口1个,石湾镇1个,乌家镇1个,星岛湖、十字、白沙高速路出口各1个。 木材运输流动检查岗(卡),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以县(区)为单位,由林业公安部门牵头,交通、林业、工商、纠纷办配合,组织抽调人员3人负责一个检查岗(卡),从2007年7月10日起至2008年7月10日止,进行不定期轮流换岗巡查,对违法违规运输的木材进行处罚,罚没款全额上缴市财政。由市林业部门按每个检查岗(卡)每年3万元预算报市财政,由市财政按规定审定并及时将工作经费拨付给林业主管部门。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四、进一步加强林业优惠政策的兑现工作

(一)对列入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原料林基地的林木采伐,优先安排并保证采伐指标,采伐林木时,按国家规定提取的育林基金和维简费按第一次销售价的6%和4%征收(即减半征收)。不列入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原料林基地的林木采伐,按一般用材林全额征收育林基金和维简费。

(二)减少购销环节,允许列入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原料林基地所生产的木材直接进入市场流通,实行“产销见面”。

(三)列入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原料林基地的林木销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不列入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原料林基地营造的速丰林不能享受地方财政贴息贷款,也不安排自治区林业专项补助。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五、进一步加强公益林的管理工作

(一)各县、区,在生态公益林比例不减少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调整商品林和生态公益林的面积。

(二)对生态公益林的调整,要求森林面积相对集中县连片面积在100亩以上,具有较高的生态保护价值,对环境保护重要,重点考虑把没有纳入林浆纸项目原料基地的森林和林木,可调整界定为县级(区)生态公益林加以保护。

(三)对被调整为县(区)级生态公益林的森林,由县(区)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定,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对已界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和林木,按生态公益林的有关保护规定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采伐(不得进行商品性采伐)。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六、进一步加强林业执法工作

(一)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提高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强有力措施,把好源头关,对乱砍滥伐案件要从严从快查处;通过强化采伐管理,堵塞漏洞,坚决刹住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歪风,保护和巩固绿化造林的成果。

(二)严禁无证采伐森林和林木,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2立方米以上、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10立方米以上的进行立案侦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牟利为目的,非法收购明知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以上的进行立案侦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如有毁林开垦行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毁林开垦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五)无证运输木材,没收全部木材,可并处木材价款30%罚款。无证收购木材,没收所收购全部木材,可以并处木材销售价款的4倍罚款。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二○○七年七月十日